金先生,30岁,企业中级管理人员。作为家庭的经济支柱,金先生时刻将家人的幸福生活放在心上,因此对自身的将康保障,及家庭资产的低风险投资十分重视。经过综合比较,金先生为自己投保了福康双禧保障计划,选择9年保险期间,一次性交纳保费50500元。金先生可以获得的保险利益如下:
重疾保障
如果金先生于合同生效一年后(因意外伤害导致的重大疾病不受此时间限制)罹患保障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可获健康保险金17400元。
生命保障
如果金先生不幸于一年内因病身故,可获生命保障金50000元
一年后因病身故,获生命保障金57550元
因意外伤害身故,获生命保障金172650元
稳定收益
若金先生健康生存至其39周岁的合同年生效对应日可获得满期金额57550元+复利累积的红利收益。
利益演示图

注释:
1. 上述演示基于本公司的假设,不代表本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金额是不确定的,实际红利金额根据红利保险业务实际经营情况决定。
2. 累积红利是周年红利按假定的累积利率年复利计算,实际累积年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宣布。
3. 上述演示仅供客户参考,各项保险利益以条款内容为准。
全面呵护,安心之选
重疾保障,健康无忧
期满给付,资产保全
周年红利,分红添彩
生命保障
疾病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
身故保险金=主合同所交保费(不计利息)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一年后因疾病身故,
一次交清保险费的
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的
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意外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
一次交清保险费的,
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3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
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交费年度数×3
重疾保障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照国寿附加康友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一年的限制。
收益保障
满期给付(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
一次交清保险费的
满期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
满期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周年红利
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范围
凡出生30日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组合计划。
交费方式
一次性交清或三年分期交付。选择三年分期交付的,交费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六十三周岁。
保险期间
分6年和9年两种,可任选其一。
*以上描述为简要介绍,最终均以条款为准!